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除在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人民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医院,进行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近医疗的对象
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且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就近医院的选择范围
本人居住地附近、具有住院条件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部队医院)。
三、就近医院选择的申报程序:
1、根据个人实际需要选择一所就近医院,到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备案登记表》,须本人签字。
2、原来已经办理过就近医疗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就近医疗的离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重新选择就近医院,也可维持原选择医院,但须重新登记备案。
3、《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登记备案表》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设在门诊部),然后再报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复后开始执行。
4、审核批复后发放《就近医疗证》。
5、《就近医疗登记备案表》经本人签字、上报后,作为医保中心确定个人选择就近医疗医院的依据。
四、就近医疗的报销和转诊
1、就近医院经过登记备案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市医保中心依据本人所选医院进行医药费的审核。
2、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时要按实名制挂号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凭《就近医疗证》报销,报销范围和比例及住院借款等手续与合同医院相同;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除追回报销款外,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就近医疗资格。
3、离退休人员一经确定住院,要告知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和门诊部并凭住院通知书(备10%的押金)到门诊部办理借支票手续。
4、离退休人员若到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人民医院)转诊,门诊部无权转诊。
5、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其待遇和支付手续维持不变。
6、根据京劳社医第113号文件办法,离退休人员需要去专科医院就医者,仍需经合同医院或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7、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与合同医院转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相同。
五、学校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设在门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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