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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管理办法(院字 [2008] 第 09 号)
发表日期:2008-11-19 作者: 编辑: 出处: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通过,我校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除在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人民医院)外,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根据需要就近选择一所医院,进行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近医疗的对象


   我校享受公费医疗且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就近医院的选择范围

   本人居住地附近、具有住院条件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部队医院)。

   三、就近医院选择的申报程序:

   1、根据个人实际需要选择一所就近医院,到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备案登记表》,须本人签字。

   2、原来已经办理过就近医疗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就近医疗的离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可重新选择就近医院,也可维持原选择医院,但须重新登记备案。 

   3、《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登记备案表》由离退休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设在门诊部),然后再报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复后开始执行。

   4、审核批复后发放《就近医疗证》。

   5、《就近医疗登记备案表》经本人签字、上报后,作为医保中心确定个人选择就近医疗医院的依据。

   四、就近医疗的报销和转诊

   1、就近医院经过登记备案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市医保中心依据本人所选医院进行医药费的审核。

   2、离退休人员在就近医院门诊、急诊和住院时要按实名制挂号登记,所发生的费用,凭《就近医疗证》报销,报销范围和比例及住院借款等手续与合同医院相同;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除追回报销款外,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就近医疗资格。

   3、离退休人员一经确定住院,要告知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和门诊部并凭住院通知书(备10%的押金)到门诊部办理借支票手续。

   4、离退休人员若到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人民医院)转诊,门诊部无权转诊。

   5、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其待遇和支付手续维持不变。

   6、根据京劳社医第113号文件办法,离退休人员需要去专科医院就医者,仍需经合同医院或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7、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与合同医院转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相同。

   五、学校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地方,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设在门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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