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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0-12-20 作者: 编辑: 出处:

  院字 [2010] 第 15 号

  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创造健康、文明、优美、卫生的育人环境,根据《北京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环境秩序管理

  1、任何单位、个人的通知、海报、广告、声明等必须在学校指定的海报栏中张贴,严禁张贴在墙壁、树干、电线杆等处,违者,全校师生员工等均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清除。

  2、上课期间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附近喧闹、打球、滑旱冰,禁止在教学场所内戏耍。

  3、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和跨栏背心者进入。

  4、学校主要马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禁止晾晒衣物,禁止堆放妨碍校容美观的物品,违者按北京市有关绿化规定予以处理。

  5、禁止爬越学校围墙、大门、栏杆,不准站立、躺卧在露天座椅上,如有损坏还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6、不准在非运动场地踢球、打球或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损坏公共设施者,照价赔偿。

  7、各部门要有卫生管理制度,施工场所和各自负责的区域要经常保持清洁。

  

  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1、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卫生管理工作,下设的办公室(校园环境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全校的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义务打扫环境卫生,组织重大的突击性卫生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2、卫生管理要做到四结合:专业队伍清扫和群众性清扫相结合,经常性清扫和突击性清扫相结合,全面性清扫和重点性清扫相结合,定期大扫除和平时保洁相结合。

  3、保持校园整洁,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向室外乱泼水、倒菜汤、污物,不准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乱贴,违反以上之一者,按按市容环境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清除蚊蝇孳生地,灭鼠灭蟑。

  5、清除校园内环境卫生死角,室内外公厕清洁,果皮箱要日日清倒。

  6、校园内禁止引烧枯草、废纸、树叶、垃圾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严禁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内烧纸,不准将火种置入垃圾道和果皮箱,造成火灾要追究责任。

  8、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厕、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损失。

  9、校内基建施工工程要做到文明施工,日作日清;工程结束,现场三清恢复原样;工程渣土运输时,不得散落地上,如散落由施工单位自行清理。

  10、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并自己建立临时公厕,禁止随地大小便,生活垃圾自行清理。

  11、校内垃圾需倒入指定地点,生活垃圾统一倒入垃圾楼内,垃圾楼内严禁倒渣土、树枝、板材等。院内粪便及污水由能源动力部负责委托清运。

  12、每周五下午为教工和学生卫生责任区大扫除时间(包括各办公楼、学生宿舍),教工由各单位卫生委员按要求组织劳动,学生由学生会生活部和各班劳动委员组织劳动。

  13、冬季降雪时,各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责任区及门前的积雪。

  14、校爱卫会办公室会同部分卫生委员和学生生活委员,每季度对清扫情况检查评比一次,每学期召开全校卫生委员总结表彰大会一次,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校园绿化管理

  1、学校设立绿化委员会,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审定校园绿化设计方案,讨论、审定校园绿化的年度计划。

  2、绿化办公室(校园环境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计划的实施,并进行校园绿化工作的日常管理。

  3、全校师生员工积极参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校内外劳动,或参加相应的绿化劳动。

  4、切实加强监护工作,对损坏、偷窃花草树木的行为,人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检举,一经发现,除令其补栽保活外,按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学校进行基建、安装下水道、架设天线,需要砍伐、移栽、剪枝树木,需经绿卫会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6、校园的树木归学校所有,不得任意砍伐和移栽,或化公为私。违者,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外,按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绿化美化校园,爱护花木,人人有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或改正:

  (1)乱爬乱攀树木,在树干上乱涂污物;

  (2)乱刻乱剥树木,乱折乱采树木花果;

  (3)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拴绳晾衣物;

  (4)在绿化区内行驶车辆、停车、打球嬉闹,向花坛、假山、水池投砖石等杂物;

  (5)穿行绿篱,践踏草皮;

  (6)就树盖房或圈围树木,侵占绿地;

  (7)在草坪或花坛内堆物堆料。

  8、严禁向绿地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对严重污染绿地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2000]第72 号文件《关于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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