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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发表日期:2011-10-11 作者: 编辑: 出处: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提倡社会公德,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将控烟工作成效作为学校争先创优考核内容。

  二、在学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校园内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室、机房、语音教室等教育教学活动场所;

  (二)学校办公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展览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会议与办公场所;

  (三)学校食堂、学生宿舍、浴室、卫生间等生活场所;

  (四)学校门诊部、超市等校内服务场所;

  (五)学校除指定吸烟区域外的其他场所。

  三、学校设立吸烟区,吸烟区有明显标志,并悬挂、张贴烟草危害宣传品,禁止在校园吸烟区之外的地点吸烟。

  四、按照“谁负责的区域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部门控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禁止吸烟的制度,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和工作职责内的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立即劝阻、制止其吸烟行为;对不听劝阻者,按本部门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严重者公示其姓名、部门名称。

  (六)设立一名兼职控烟监督员,负责本部门控烟工作。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职责。

  六、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并做到不敬烟,不劝烟,不受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七、学生管理部门要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利用课堂、讲座等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严格禁止学生在公共场所吸烟,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

  八、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在教师和学生中选任控烟监督员,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履行相关职责,定期检查督导,及时记录检查结果,接受上级爱国卫生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九、学校要充分利用橱窗、网站等媒体宣传吸烟的危害,提倡和鼓励不吸烟。要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十、全校师生都应当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争创无烟学习工作环境。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于首次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教育。两次违规的,对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违规的教职员工不得参选评优评先。

  (二)控烟工作与学生和班级评优评先挂钩。凡是班级有五人及以上违规者,取消其评选“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等先进集体推荐资格;3次违反规定的学生,取消其参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等个人评选资格。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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