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 [2010] 第 16 号
关于食品卫生工作管理的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食堂餐厅、宾馆、各小摊点等,须有卫生许可证方可运转或营业,未办理卫生许可
二、从事餐饮以及服务业人员必须坚持每年一次的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各食堂餐厅、宾馆、各小摊点等,必须接受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和不服从食品卫生监督员监督检查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罚款。
四、各食堂餐厅等饮食工作环境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食堂餐厅及小摊点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食品操作间应做到生熟食品储藏、用具等分开使用等管理规定,所进售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六、食堂餐厅的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严禁采购变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八、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食堂等餐饮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
十、有关责任部门:
1、校门诊部负责全校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各食堂餐厅、小摊点等进行相关监督检查。
2、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食堂(包括各学生食堂餐点、餐厅等)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2000]第76 号文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关于食品卫生工作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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