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规定
发表日期: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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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 [2010] 第 22 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规定
随着学校住房制度、财务体制改革的深入,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 号),进一步完善我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相关程序制度,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9 年10 月18 日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进行修订,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依法强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补贴无房教职工以市场价租住房屋,不得挪作他用。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使用用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各部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均由人事处按规定统一核定,房改办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管理和职工个人申请使用等相关程序,按照学校《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三、事业行政部门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在工资内按月扣除。企业经营部门的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部门财务室在工资内按月扣除,每月5 号前交财务处。
四、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汇交、支取、转账、结息、对帐和查询均由房改办负责。
五、任何部门月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公积金额按房改办的通知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六、为了保证公积金利息不受影响,每月职工人数发生变更时,人事处20 号之前通知房改办。房改办25 号前报财务处,次月5 日(节假日顺延)前报建行。
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个人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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