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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教职工供暖费管理办法”的调整补充意见
发表日期:2011-01-04 作者: 编辑: 出处: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及供暖补贴制度改革的趋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关于支付教职工供暖费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供暖费发放范围及有关规定做出调整如下:

  一、本补充意见适用范围为我校按照《办法》所列范围之外、没有享受到学校供暖补贴的在职教职工,包括正式在编人员和一级代理人员。

  二、已婚教职工配偶单位对住房实行福利供暖或按供暖单价全额支付供暖费的,学校不再支付供暖补贴。

  三、供暖补贴面积标准为教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参见《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四、供暖补贴单价标准为北京市燃气供热供暖标准的一半,即15元/平方米·采暖季。

  五、凡符合供暖补贴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供暖补贴申请表》,并提供配偶单位未全额支付供暖费的签章证明。

  六、按照校、学院(部、处、系)两级审核的原则,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汇总并初审本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教职工,经人事处盖章后,交由房改办公室审核并在校内公示后,由财务处发放。

  七、申请供暖补贴的教职工应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领取供暖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供暖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供暖补贴要全额追回,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八、上述意见为国家和北京市供暖制度改革政策正式出台前的临时过渡性办法。待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进行调整。在供暖补贴发放过程中,如果对某具体职工的发放资格存有争议,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为其发放。

  九、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由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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