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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日期:2013-11-12 作者: 编辑: 出处:

院字  2013    0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周转房管理,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和效益,更好地满足无房教职工对过渡住房的需求,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精神和中直机关管理局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是指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功能为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只租不售。周转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承租居住权。

第三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重点需求、激励特殊贡献、关怀临时困难、公平公开透明、稳定良性循环”。

第四条  学校周转房管理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初审、学校审批、协议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立高效规范的公寓式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的周转房管理政策和有关事项进行决策。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转房房源的日常管理。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周转房租住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周转房过渡公寓申请人进行资格评议并确定租房优先顺序。

学校365bet客户端负责周转房的物业管理。

 

第二章  周转房类型及租住对象

第六条  周转房分为单身公寓、短租公寓和过渡公寓三类。其主要房源和租住对象为:

单身公寓:家属区红六楼半地下宿舍,租住对象为学校单身教职工。

短租公寓:校内家属区楼房一居室或北平房部分房源,租住对象为各类有临时困难的教职工。

过渡公寓:家属区北平房、家属楼小半间、一至三居室等房源,租住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在京内没有家庭住房的教职工(家庭住房包括已购公房、承租公房、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拆迁房等),优先保证学校引进优秀特殊人才或教学管理骨干职工中的无房教职工的租住需要。

 

第三章  房源类型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周转房租住流程

(一)教职工本人填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转房入住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系(院)或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转房入住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租住单身宿舍和短租公寓的申请人,由房改办负责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房改办根据房源和申请人情况制定周转房安排方案。

(四)租住过渡公寓的申请人,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周转房租住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其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由该委员会根据房源和申请人情况,确定入住人员优先顺序,并制定周转房安排方案。

(五)房改办将周转房安排方案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主要申请理由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格审核意见。公示期为十个自然日。

(六)公示期满后,房改办根据公示结果,通知公示无异议申请人办理周转房租住手续。

(七)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周转房租住资格评议委员会须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申请人其租住资格自动终止。经复核,确认符合承租条件的,房改办须将复核意见及周转房安排方案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房改办根据公示结果,通知公示无异议申请人办理周转房租住手续。

(八)承租人凭房改办开具书面材料到财务处缴纳周转房租住押金(一个月租金),凭押金收据到房改办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周转房租用合同》。

第八条  租期

(一)单身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租房合同一年一签。

(二)短租公寓租期一次不超过六个月,租房合同一次一签。

(三)过渡公寓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租房合同一年一签。

(四)承租人入住期间,如个人婚姻、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所租周转房入住条件的,本人应及时告知所在部门和房改办并主动腾退所租房屋,租期提前终止。隐瞒未报的,一经查实,房改办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执行。

(五)承租期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于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再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周转房租金管理

 

第九条   租金计算

周转房租金的计算自签订《周转房租用合同》之日起到完成退房手续止。在协议期内,周转房租金计算方式如下:

(一)单身公寓,承租期间前2年租金按基准价的百分之八十收取,从租住的第三年开始租金按租金基准价收取;

(二)短租公寓,租金按照基准价收取;

(三)过渡公寓,租金按照基准价收取。

第十条 逾期租金

逾期租金按整月租金基准价计算日平均值后,乘以实际天数计算。

(一)单身职工公寓到期后未申请延期或承租人结婚后,租住协议终止。租住人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租金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

(二)短租公寓租住期满后,承租人未按期退出的,第一个月租金按基准价的一点五倍收取,第二个月开始租金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

(三)过渡公寓租住期满后,承租人未按期退出的,租金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承租人如有特殊困难,须向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租赁合同期满后最多给予两个月临时过渡期,临时过渡期内租金按租金基准价的一点五倍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周转房租金基准价按照自然年每年调整一次。

租金基准价计算方法如下:每年1225 日前,后勤办(房改办)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通过向三家(含)以上知名房地产租赁中介机构询价的方式,获取学校同地段同区域(即紫竹院区域)房屋市场租价信息,并根据学校周转房家具配备、装修情况等计算出加权平均价,提出下一年度各类周转房的建议租价,报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周转房租金基准价,并在校园网公示。调整生效日期为每年11日。

第十二条  租金缴纳

所有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承租人,在签订《周转房租用合同》前,应与房改办签订《周转房租金缴纳方式确认书》,明确承租人同意由学校财务处根据房改办提供的房租费用明细单,从学校发放的本人各项收入中进行代为扣缴。无法扣缴的,由房改办代收。

第十三条  租金收益支配

周转房租金全部上交学校。

学校设立周转房租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周转房的修缮、产权查询等费用开支。

积存的资金作为学校为缓解职工住房困难的专用储备金。在学校自有周转房不足时,储备金可用于租用周转房,以及通过低息融资等方式资助在职无房职工校外自行解决住房需求。

 

第五章  周转房租住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个人住房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弄虚作假,学校有权取消其租住资格;已租住周转房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其租房协议。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双职工家庭只允许租住一套周转房。对于已住单身公寓的职工,在入住过渡公寓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退还单身职工公寓床位。

第十六条  学校周转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租、转借。如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周转房,并从查实其转租、转借行为之日起,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学校周转房进行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并从入住之日起按基准价的三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须与房改办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缴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时,学校有权终止合同。

因学校发展和建设(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住房调整等)需要,需要承租人腾退周转房的,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学校按期完成腾退任务。

第十九条  承租期间原则上不得自行对周转房进行装修,如确有需要,须向房改办提出申请,在遵守学校装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装修,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学校不做补偿。

第二十条  周转房承租人员应遵守学校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结清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等应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退房时,原住户应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燃气开关,经房改办验收合格后,凭房改办通知退还住房租住押金。如交房时已被他人强占入住,视同原住户未退房,按规定收取原住户的逾期租金。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部门有义务督促本单位职工履行周转房租住协议。若承租人不遵守协议规定,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协助学校做好清退工作。

单身教职工婚后如符合过渡公寓的申请条件,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因私出国六个月以上的,须先办理退房手续,方能办理其他手续。暂不能退房者须交押金五千元,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担保,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

逾期不退者,房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住房进行清理收回,通知担保人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因逾期不退产生的租金学校按逾期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从担保人工资收入中扣缴。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去世后半年内,家属须退还校内周转房;半年后学校将按逾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并有权收回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周转房期间调整住房的教职工须按时退交原住房,退交原住房期限从领取新的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逾期未交还原住房的,租金按逾期租金标准收取。分配过渡公寓、短租公寓的应在三十天内退交原住房;购买住房的应在六个月内退交原住房。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关于单身公寓、周转房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为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31111



 附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过渡期衔接办法
 
保证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承租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设置过渡期至2014年5月31日,过渡期内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过渡期内,2013年12月31日前执行原租金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校内周转房执行本办法所定租金基准价。
(二)已租住红六楼单身公寓的,自本办法公布后,全部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的承租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过渡期满前退交床位,逾期不退的,租金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
(三)已租住短租公寓和过渡公寓、在协议期内的,租期可按原协议执行至协议期满,租金按第(一)项执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已租住短租公寓和过渡公寓,协议期满、协议没有明确期限或未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的,所有人员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入住资格,但可居住现房屋至过渡期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不符合周转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过渡期满前腾退所租住房屋;如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基准价收取,过渡期满后仍未退出过渡公寓者,租金按基准价的二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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