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24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教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补贴发放办法
(经2015年12月24日第十七期校长办公会通过)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供暖费和物业费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第一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在编教职工、一级代理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学校发放的供暖费和物业费补贴。
二、发放标准
第二条 供暖费补贴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变化的,自调整当年同步调整。
管理人员住房供暖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九、十级职员 |
七、八级职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九、十职员 |
六级职员 |
五级职员 |
四级职员 |
三级职员 |
补贴标准(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350 |
2750 |
3150 |
3700 |
专业技术人员住房供暖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十一至十三级人员 |
25年(含)以上工龄的十一至十三级人员以及八至十级人员 |
五至七级人员 |
二至四级人员 |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750 |
3150 |
工勤人员住房供暖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 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
高级技师 |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
1850 |
2100 |
2350 |
第三条 物业费补贴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自调整下月同步调整。
管理人员物业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九、十级职员 |
七、八级职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九、十级职员 |
六级职员 |
五级职员 |
四级职员 |
三级职员 |
补贴标准 (元/月) |
160 |
180 |
200 |
230 |
260 |
310 |
专业技术人员物业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 十一至十三级人员 |
25年(含)以上工龄十一至十三级人员以及八至十级人员 |
五至七级人员 |
二至四级人员 |
补贴标准 (元/月) |
160 |
180 |
230 |
260 |
工勤人员物业补贴标准
职级 |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
高级技师 |
补贴标准 (元/月) |
160 |
180 |
200 |
第四条 离退休人员供暖费、物业费补贴按照离退休时职务职称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进行发放。
第五条 同时具有职务和职称的在职人员,按照高标准的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岗位等级进行发放。
三、发放时间及程序
第六条 供暖费和物业费补贴由人事处、365bet客户端核准,财务处发放。
第七条 供暖费补贴每年11月份发放,物业费补贴每月随职工工资一并发放。
第八条 供暖费补贴按一个供暖季(4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供暖费补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供暖季的费用;新入职人员调入时间如不满一个供暖季,按实际月份核发。
第九条 物业费补贴按一年(12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物业费补贴,为当年1月至12月物业服务的费用;新入职人员以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的实际月份核发。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学校不再承担职工个人供暖费的支付或报销,职工因住房产生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居住在校内住宅区的职工及校外人员供暖费和物业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另行规定。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规定发放补贴或收费标准如遇中直管理局或北京市出台新政策,即随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发放办法》(院字〔2013〕第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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