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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解读
发表日期:2015-06-02 作者: 编辑: 出处: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201411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并于201561日正式实施。

一、《条例》特点

1、转变思路,从禁止吸烟变为控制吸烟;

2、构建了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3、界定了政府、单位、个人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责任,强调了单位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责任内容;

4、调整了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5、突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和保护妇女儿童免受二手烟侵扰的立法重点;

6、规范了烟草广告行为。

二、禁止吸烟区域

1、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2、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均禁止吸烟:

1)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3)体育场、健身房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4)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三、划定吸烟区的规定

1、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2、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3、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3、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4、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五、个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及违法处罚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2、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3、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六、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处罚: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

                                  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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